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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办法
2013年02月07日     (点击: )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2007年3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为确保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的组织和方式
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工作由我司统一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对相关学科组的国家重点学科进行考评。受委托单位组织本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以单位的名义对送评学科评分。
二、考核评估的对象、分组和材料
考评对象是现有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分组,其中:生物学分成2个组,生物学(Ⅰ)组包括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细胞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6个二级学科;生物学(Ⅱ)组包括植物学、动物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生态学6个二级学科。临床医学分成2个组,临床医学(Ⅰ)组包括内科学、儿科学、老年医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皮肤病与性病学、临床检验诊断学、护理学、急诊医学9个二级学科;临床医学(Ⅱ)组包括外科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运动医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9个二级学科。
考评材料主要是各学科上报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总结报告(2001—2005)》(不包括附件和其他附加材料)、《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汇总表(2001—2005)》和我司提供的《高等学校有关学科点“十五”建设计划申报表》。
三、考核评估的内容和程序
1.受委托单位在接到我司送评的国家重点学科材料后,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委托考评的学科组,分别成立每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同行专家评议组。
2.专家评议组要认真阅读各学科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总结报告(2001—2005)》,参考《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汇总表(2001—2005)》,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水平和建设成效进行集体评议。
(1)学科水平:通过对各重点学科的对比分析,从学科方向、学术团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科环境等6个方面对学科目前水平进行评议。
(2)建设成效:参照本学科的“十五”建设计划申报表,通过对2001年和2005年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状况的前后对比,从凝炼学科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能力提高、科研能力提高、学术交流、条件改善等6个方面对学科目标实现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3.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逐一对送评国家重点学科的12个方面分别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并填写《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评分表》。考核评估结果要充分反映专家组的意见。
4.专家组在评议过程中如认为送评的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提出书面证据,填写《国家重点学科材料存疑表》,并在相应评分中给予适当处理。
5.《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评分表》和《国家重点学科材料存疑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送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6.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在有关专家监督下,对受委托单位递送的《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评分表》和《国家重点学科材料存疑表》进行统一启封,并按程序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7.为保证考核评估的公平、公正,受委托单位提交的评分表将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四、考核评估要求
1.考核评估工作要公平公正,要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考核评估工作的干扰,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考评程序组织考核评估工作,严禁用个人意见代替单位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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