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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2013年02月07日     (点击: )

 

校政〔2011〕53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修订)》的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与条件

兼职教授是指经学校批准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师培养任务的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

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一)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正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有指导青年教师的必备条件。

二、兼职教授的工作形式和内容 

选聘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标准,按需选聘。兼职教授的具体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

(一)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指导教师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三)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联合指导研究生。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学术研讨或学术讲座。

三、兼职教授的待遇

(一)兼职教授的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为人均5000元/年。

(二)兼职教授来校从事合作研究、讲学、指导研究生,学校以合作研究费、讲课费、指导费等方式视其工作量另行支付工作津贴。

(三)兼职教授到校开展访问研究、讲学等活动期间,学校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兼职教授的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以聘任单位为主。聘任单位要加强与兼职教授的联系,为其来校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

(二)兼职教授聘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每年年底前,聘任单位应将所聘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发展规划处。兼职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不适宜任职,聘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发展规划处,报学校研究,决定后终止聘任。

(四)兼职教授聘期届满后,聘任单位应形成兼职教授的聘期工作总结以及是否续聘的建议,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学校根据聘任单位的建议决定是否续聘。

五、审批程序

(一)聘任兼职教授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任。聘请单位提出兼职教授的推荐人选,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业绩材料,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二)发展规划处对拟聘请的兼职教授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同意后,聘任单位负责安排聘任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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