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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
2013年02月08日     (点击: )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学位〔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附件: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有效监督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巩固并不断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自2005年起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
一、指导思想
1、通过评估,完善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2、与学位授权审核相结合,根据社会需求进行授权点的调整,建立学位授权点有上有下的动态机制;
3、以评促建,推动学位授权点整体水平的提高;
4、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基础,采取多种评估形式,充分发挥已掌握信息的作用,减轻学位授予单位的负担。
二、评估内容
定期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获得授权以来,学位授权点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定期评估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分层次进行,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其所包含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与该博士点同步进行,不单独参加评估。
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的定期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军事学科除外)的定期评估工作。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军事学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工作。
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每六年进行一次。获得学位授权满六年的学位授权点应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按时参加评估。
定期评估工作由专家组进行评议,必要时由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专家组提出评估结果。
四、定期评估结果及处理
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二年后参加评估;终止学位授予权的决定。对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或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对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终止其授权。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二年后参加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其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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