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1〕53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与条件
兼职教授是指经学校批准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师培养任务的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
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一)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正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有指导青年教师的必备条件。
二、兼职教授的工作形式和内容
选聘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标准,按需选聘。兼职教授的具体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
(一)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指导教师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三)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联合指导研究生。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学术研讨或学术讲座。
三、兼职教授的待遇
(一)兼职教授的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为人均5000元/年。
(二)兼职教授来校从事合作研究、讲学、指导研究生,学校以合作研究费、讲课费、指导费等方式视其工作量另行支付工作津贴。
(三)兼职教授到校开展访问研究、讲学等活动期间,学校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兼职教授的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以聘任单位为主。聘任单位要加强与兼职教授的联系,为其来校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
(二)兼职教授聘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每年年底前,聘任单位应将所聘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发展规划处。兼职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不适宜任职,聘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发展规划处,报学校研究,决定后终止聘任。
(四)兼职教授聘期届满后,聘任单位应形成兼职教授的聘期工作总结以及是否续聘的建议,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学校根据聘任单位的建议决定是否续聘。
五、审批程序
(一)聘任兼职教授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任。聘请单位提出兼职教授的推荐人选,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业绩材料,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二)发展规划处对拟聘请的兼职教授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同意后,聘任单位负责安排聘任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