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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02月08日     (点击: )

 

校政〔2004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第15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励与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成果的标准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和实践(实验)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申报教学成果的基本条件
1.申报的教学成果,原则上应为学校、省或国家立项并通过鉴定的教学研究项目,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且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产生一定影响的成果。
2.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 直接承担我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属于和外校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我校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4.属于校内不同基层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三、教学成果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二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和其它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初评。教务处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成果进行初评,经筛选后,将材料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3.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申请者在评审会上汇报并答辩,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4.校内公示。校级教学成果奖产生后,在校内限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提出的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提出的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5.学校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学成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分别授予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四、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评审时间
        1.学校教学成果的评审每两年一次,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奖励名额视当年成果申报情况而定。
2.省级教学成果的申报在校级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中择优推荐;
3.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安徽理工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4.获奖教学成果记入完成人个人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5.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参照学校一般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五、其他
1.因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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