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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02-08 10:00     (点击:)

 

校政〔2008〕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实现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奖励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和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按《安徽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08〕81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校政〔2008〕32号,简称“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质量工程”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目标,确定校级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任评审专家,遴选建设项目;

(二)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组织评选、推荐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和组织编制、审核、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和学校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验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五)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向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和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承担项目的研究、建设和培育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与审计;

(三)每年12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接受项目检查;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安徽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校政〔2008〕48号)文件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一批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文件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按照申报文件规定的遴选标准和申报程序,组织报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项目拨款、检查和经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

(一)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成果附件材料,申请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审核报送的材料和进入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验收。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理工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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