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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2-08 10:03     (点击:)

 

财教〔2008〕172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省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教育厅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财政厅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指省级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省级示范高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等。

  (二)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是项目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

  (三)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是指建设省级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专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等。

  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指建设省级示范实验教学中心、实训中心和实习基地,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学科竞赛与技能大赛等。

  (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是指开展省级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等。

  (六)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是指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研究以及实施综合或专项的教学评估。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厅审定后在年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20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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